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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11 10:32:56 文章来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精神,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用地供应情况,根据部领导指示,现就报送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有关战略部署落到实处,了解和把握各设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情况和需求发展趋势,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辖区内设市城市2009年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部。保障性住房用地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以及棚户区改造中适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用地。
  
  凡未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并及时上报。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国土资发〔2007〕236号文件确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含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备案制度的落实,要求市、县在报送的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和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要同时分别列明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具体数据和相关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向国土资源部报备上一年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和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也要同时分别列明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数据和情况。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上报(上传)及时、准确。
  
  三、土地供应计划报送采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并行方式。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部土地利用司。同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及时录入上传实际发生的供地信息。
  
  部将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开设专栏,适时公布各城市2009年、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各城市要按照国土资发〔2007〕236号文件的要求,将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计划落实到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
  
  王忠、卢静:010-66558836、010-66558834
  
  传真:010-66558844
  
  E-mail:landchina218@163.com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